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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22〕3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决定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2022年度贴息方案总体按《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0〕77号文印发)执行,并结合近两年度贴息资金实施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关内容

(一)增加条款

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其中,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在本市的粮棉油生产、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二)调整条款

1.调整贴息对象。“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贴息对象调整为“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增加“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为贴息对象。

2.调整不予贴息范围。在不予贴息范围中,对原“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调整为“同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的”。删除“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的限定。增加“对经营主体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不予贴息。”的限定。

3.调整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范围。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范围仅限于农产品原料收购、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申报主体出具书面贷款用途说明)。批发市场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类、农机及农业相关工程设计制造类和未按要求报送年报的农业龙头企业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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