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管局、财政局,东钱湖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7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引导农户采取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整地、化肥减量、施用有机肥、有效管护等措施,主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总体目标。
二、资金分配及补贴标准测算
(一)资金市级分配测算。市级财政将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区县(市),包干使用。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占40%、绩效得分×实际发放面积之积占60%进行测算。计算方法:补贴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40%+上年度绩效得分×实际发放面积之积占比×60%)。详见附件1。
(二)县级补贴标准测算。各区县(市)按市级分配的补贴资金额,加上历年因特殊原因结余资金,除以本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得出本区县(市)每亩补贴标准,县级以统一补贴标准发放给农户。
三、补贴范围、对象和依据
(一)补贴范围
各地原则上将区域内一周年内耕作一季(含)以上作物的耕地(含国有农场和政府新围垦的耕地)统一纳入补贴范围。
统计周期:原则上从2021年7月初至2022年6月底(具体统计周期一般以各地补贴面积申报村级公示日前推一周年)。在统计周期内经营户变更的,受益方为最新的经营户。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补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2.已作为畜牧(含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3.花木地、果树地、草皮地及其间作轮种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7.经营户存在焚烧秸秆和破坏耕地行为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实行“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补贴资金受益方的从其约定。
各地原则上以确权耕地面积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未完成确权的以二轮承包面积作为依据。其中实行土地流转的耕地面积,也可以依据经镇、村社盖章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
全市统一实行年度单轮补贴,不计算耕地复种面积。
四、操作流程
(一)县级工作部署。各区县(市)收到该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建立组织机构,填报县级和乡镇级工作人员联络表(附件2),公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联系电话和部门咨询投诉电话,细化有关事项。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镇村公告栏等多种手段在乡镇(街道)、村级进行公告,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及相关要求告知全体农户。
(二)农户面积申报和村级审核(2022年3月30日前)。接到县级工作通知后,乡镇、村社应及时组织农户申报补贴耕地面积。农户应在申报截止期前向村社如实申报补贴,携带身份证、确权证或承包证、土地流转合同、一卡通银行账号等证明资料,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附件3),土地流转经营户还须填写《耕地流转经营户流转耕地情况登记表》(附件4),村社干部应当场核对申报信息或者及时将审核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签字确认。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需注明在其他村社经营土地情况,并同时在各个土地所在村社公示。农户补贴面积跟上年度没有变化且补贴档案完整的,可简化手续,由村级汇总信息、相关农户签字确认登记。3月30日前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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