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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30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规定,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符合《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加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评价为C级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省市县各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美丽牧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扶持政策的,应当将其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

二、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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