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商行(农信联社):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决定共同推进农业经营主体普惠贷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为引领,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宁波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信息共享、授信无感、覆盖全面、政策支持”的工作要求,推进农业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应授尽授,用信足额优惠、便捷高效。到2021年6月前完成农业经营主体普惠授信全覆盖,贷款余额逐年增长。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无感授信。农商行(农信联社)要坚持机会平等、规则公平,降低首贷门槛,完善授信管理机制,开展授信工作。给予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经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社会影响良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报送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材料等基本条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暂不授信,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不予授信。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8万元的基础信用贷款额度,并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等级分级确定最高信用贷款额度,国家级最高授信100万元,省级最高授信50万元,市级最高授信30万元,县级授信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未获示范性(或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主体实际情况,通过整合内外部信息,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村等进行授信评议,确保精准授信一户不漏,农业经营主体无感即可获得授信额度。
(二)加强便利优惠。农商行(农信联社)要结合线下上门走访调查、线上数字金融技术,在贷款程序手续上提供便利化,并对不同示范性(或规范化)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一定的优惠利率。国家级、浙江省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50个基点,宁波市级、县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在贷款期限上,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规范用信管理。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路)、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获得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在授信额度向其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农商行(农信联社)的支行(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农商行(农信联社)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农地、农机具、渔船等抵(质)押贷款或选择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区县(市)农业政策担保公司增信,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增加贷款额度,并提供相关资料。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所有资产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调查分析材料应存档保管。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建立沟通协调专班,定期沟通,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沟通协调专班由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牵头,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工作体系优势,及时通报介绍有关行业政策信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示范创建情况,提供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等。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组织调研分析贷款需求情况,加强普惠贷款服务和指导,反馈农业经营主体走访、授信和用信等情况。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沟通协调机制,制订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商行(农信联社)要充分运用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上门走访,下沉服务,深入做好普惠贷款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度,深入挖掘农业经营主体普惠贷款推广工作中的典型事例,提升普惠金融知晓率和影响力。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夏国军,电话:89187028;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联系人:黄狄,电话:87201255。
附件:宁波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宁波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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