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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19〕225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现将《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日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本实施细则所称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

第三条  追溯管理包含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几种形式。追溯对象为纳入国家、省、市追溯平台管理的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标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相关工作挂钩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明确机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市级以上财政项目申报和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农业品牌推选、农业主体推优评奖、农产品认证和评奖评优、农业展会等挂钩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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