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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9〕24号)精神,扎实推进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拟联合制定《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网上公布,请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20日至9月2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电话:89185165;
2.传真:89185165;
3.邮箱:1258121368@qq.com ;
4.来信请寄: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817室,邮编:315012。
附件: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9日
 

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助推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现就我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要顺应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趋势,积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主动对接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紧密衔接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激发低收入农户内生动能,有效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要坚持目标导向、分类施策,做到对象精准、项目精准、措施精准、成效精准。鼓励各地探索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的创新举措,积极开展创新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市级层面推广。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第四条  精准扶持增收的对象为全市10个区县(市)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主要包括农村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条  精准扶持重点以产业帮扶为主,主要以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增收、经营主体带动增收、来料加工、保险帮扶和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创业增收等精准帮扶模式。各区县(市)也可根据浙农专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产业帮扶重点。
第三章  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增收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帮助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实施结对帮带任务的主要是乡镇联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农技特派员、农村党员干部等。
第七条  结对帮带方式原则上一名党员干部结对帮带一户低收入农户,也可以一人结对多名、或多人结对一名低收入农户,鼓励农村先富群众自愿结对帮扶增收。
第八条  结对帮带主要工作内容是入户了解实情、宣传政策措施、理清发展思路,帮助实施增收项目、申请各项政策补助和救助,解决一些实际生活困难。
第九条  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应兼顾公平与效益,以整村连片帮带项目开发为主、单户或多户联合帮带项目开发为辅。产业基础较好、低收入农户较集中的村优先考虑整村连片帮带项目开发,暂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增收意愿强烈、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源的低收入农户可考虑单户或多户联合帮带项目开发。
第十条  整村连片帮带项目开发的村应成立由乡镇联村干部、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农技特派员、农村党员干部和经营主体等组成的帮带项目组,共同谋划实施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项目,实行全程帮扶指导,协调落实帮扶资金,整合各类资源,提供资金、技术、信息、购销等方面的服务,负责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收益分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台帐资料,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整村连片和多户联合(5户以上)帮带项目开发一帮三年,市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第一年5000元每户、第二年3000元每户、第三年2000元每户标准补助。
第十二条  单户帮带项目开发应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效益好的增收项目。重点扶持优势种植养殖业和就业增收项目,每户叠加补助不超过5000元。开设地方特色小吃美食作坊的给予2000元的开办补贴;从事劳务年累计二个月以上按总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劳务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产业实际,明确种植养殖具体品种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应坚持因村、因户制宜,宜统则统,宜散则散,尊重客观实际。整村连片、多户联合、单户帮带项目开发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经营主体带动增收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要依托自身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低收入农户中实现互利共赢。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务工就业劳务工资支出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可享受工资劳务总额的5%补助。收购低收入农户农产品超过五万元的,可享受农产品收购总额的5%补助。
第十六条  低收入农户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实施主体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市级补助标准按年度贷款的3%年率给予贴息,各区县(市)可视情配套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单个低收入农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营主体贴息额度各地应根据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情况和带动增收总额等因素来确定,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  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增收
第十七条  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依托一对一创业辅导制度,帮助理清创业思路,解决创业中的困难,加大精神鼓励,激发创业热情。
第十八条  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工商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六章  精准帮扶增收的组织管理
第一十九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应坚持市协调、区县(市)落实、镇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市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区县(市)为责任主体,主要抓好工作部署、政策细化、推进落实、指导服务和督促评估等。镇乡(街道)、村和帮带项目组要抓好项目建设、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为市县两级共同事权,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市级财政根据各地低收入农户数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资金。各区县(市)应根据每年总的资金需求做好资金预算和分配,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完善工作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让低收入农户全面了解政策、结合应用政策、广泛享受政策成果,并及时总结提炼成效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整村连片帮带开发项目的服务保障,成立专家服务组,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开展帮扶指导,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有效对接各类渠道,全方位加强服务保障。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细化补助条件,明确补助标准,并制定各式申报审批、公开公示、检查验收等文档资料样式。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之前由区域帮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举措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限暂定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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