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等精神,现就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对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报市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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