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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甬市监标〔2025〕111号

朗读

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项目管理水平,完善标准化试点项目梯度培育机制,我局对《宁波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甬标办〔20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我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省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试点项目是指由相关单位开展的探索应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的相关活动,主要目标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普及应用与深度融合,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试点项目分为常规试点项目和专项试点项目。专项试点项目是指聚焦国家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联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需设立的试点项目。常规试点项目是指除专项试点项目以外的,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开展的试点项目。

第五条 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项目。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标准化试点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试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采用单独或者联合体形式,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采用联合体形式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明确各联合单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无正在开展、尚未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五)试点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试点项目相匹配,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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