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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就2023年第三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2023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资助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本年度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100家(含)以上,为每家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2项(含)以上,且获得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

资助标准:根据服务机构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给予每家500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每年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3年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2023年度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表;

6.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

1.2023年上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首个运行周期2023年上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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