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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甬市监综〔2023〕239号

朗读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为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营商口碑一流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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