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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波市2023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建设,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2023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

自愿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园区、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部门或市场监管所(分局)申报。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和征求意见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所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基本条件: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出台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措施。建设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园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2家(含)以上或者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4家(含)以上。2.组织架构健全。建设对象建立包含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 2 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3.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4.机制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5.运行措施落地。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建立保障专业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 3 次,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 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 10次。6.部门协作密切。建设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7.示范引领突出。建设对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和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

(二)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乡镇街道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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