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电梯施工、维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引导电梯施工、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现将《宁波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宁波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梯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引导电梯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等方面的信息,从检验机构取得的检验信息,从行业协会、使用单位等取得的行业管理、行业经营信息以及从施工、维保单位记录和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在施工、维保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质量安全承诺、行业自律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施工、维保单位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施工、维保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及信用信息库,分类建立施工、维保单位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
资质记录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登记、变更、注销、备案情况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遵守行业自律,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执行工作标准自我声明、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对既有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参与电梯按需维保等各项安全监管改革,加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公益性电梯安全宣传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没有良好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或未按体系运转,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安装、维保质量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检验一次合格率偏低,质量抽查结果较差被通报,因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因质量问题导致困人,发生困人事件后救援不及时等。
警示信息包括:因质量原因发生电梯故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从事施工、维保,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生产单位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施工、维保的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以及维保单位年度现场监督检查量化评定等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
电梯检验机构负责施工、维保质量年度检验情况的记录和归集。
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电梯故障及应急救援情况的记录和归集。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施工、维保单位行业自律情况的记录和归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获得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到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应事实充分、客观公正。施工、维保单位对录入的信用信息有疑义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变更和撤销录入信息的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变更和撤销录入信息的答复。
第十条 变更已录入信息的,应追加录入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与市发改委、政务办、住建、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的质量安全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分级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各相关部门、机构所记录、归集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进行处理和使用,对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予以综合评价,将电梯施工、维保单位的质量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确定信用等级的基本原则为:
1、以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为基础。
2、以警示信息及质量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等作为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信用A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很小,有较好的施工、维保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综合评价高,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等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且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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