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测量管理体系是按照IS010012或GB/T19022标准建立的,由一个组织测量过程控制、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和必要的支持过程所构成的体系,用以确保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提升组织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条 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认证补助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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