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经费资助等形式下达。主要围绕商标品牌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内容,重点资助基层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企业商标品牌走出去战略、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品牌发展、商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商标公益宣传、培训教育等有关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
第三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规范、择优、高效”原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新时期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展目标和行动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为:
(一)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品牌指导服务站基层平台作用,继续保持全国、全省“宁波样板”,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资助。
(二)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以项目管理的方式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申报项目包括地理标志工作体系建设、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发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保护能力建设。对经过评审立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企业商标品牌走出去战略。通过给予一定的资助,引导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推动宁波企业扩大海外商标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品牌。
(四)支持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品牌发展。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将商标品牌战略和当地区域经济、特色产业深度融入,进一步推动制造业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运用、商标专用权保险以及商标品牌数据库建设等有关商标品牌项目建设,资助重点聚焦优势品牌打造、行业品牌发展以及商标权益维护等。
(六)支持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组织有 关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培训教育、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会论坛以及商标品牌课题研究等活动给予一定资助。
第五条 按照重点资助方向,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资助。
其中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4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 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经费资助。对降级或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同一星级且上年度已获资助的,仅予认定,原则上不列入本年度资助范围,第三年重新起算。第二年未申报第三年申报获评同第一年星级的视同连续两年。同一年度同时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和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经费资助以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为先,市星级不再给予资助。
(二)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申报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不同,经评审立项公示后,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为一年,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资金。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期满后没有通过验收的,责令整改,并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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