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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市监知发[2020]356号

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跟进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发展项目等重点对象。

第三条 运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模式开展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力争通过投资和运作,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运作经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运营基金第一期总规模为7000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成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管委会负责审议对同一企业累计投资超200万元项目的投资和退出、项目的延期、基金年度损失核销报告等事项。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出运营基金组建方案,投向重点,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绩效评价,负责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督,协调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运营基金由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政出资人代表,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代表运营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实行专账核算。运营基金通过宁波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七条  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运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运营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拟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拟退出股权总价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退出决策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度按运营基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基数为1%,每年度根据基金投资项目个数、投资金额、财政资金放大倍数等指标,对运营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及运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目标完成程度,管理费提取比例实行浮动管理,最高上浮至3%。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流程

第九条 运营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模式进行运作。跟进投资是指运营基金在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人)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

第十条 运营基金实施跟进投资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主投机构(人)应为专业的相关产业领域股权投资机构(人);

(二)被投资企业与主投机构(人)不具备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主投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且不得相对控股;

(四)运营基金每次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

(五)运营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主投机构(人)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主投机构(人)的投资估值;

(六)主投机构(人)不得早于运营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运营基金投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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