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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强市办关于申报2020年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优宁波”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强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与应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甬质强发〔2020〕1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0年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根据公开、自愿和推荐原则提出申报,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企业(不含提名奖)仅限报质量奖,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质量奖和创新奖。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须已获得区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对市属企业、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不作要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此办法实施后三年内不作要求),已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不得申报质量创新奖;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满2年(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对申报质量创新奖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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