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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三小一摊”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局、各功能区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三小一摊”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三小一摊”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现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以下简称“三小”)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登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小一摊”的登记范围
 
(一)申请人场所面积的认定。面积是划分“三小”的刚性条件之一,其中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登记机关按照申请人申报内容、提供的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书面承诺判断场所面积是否符合“三小”具体认定条件(附件1)。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餐饮服务场所,其所有经营场所均视为食品经营场所。
 
小食杂店按照用于食品经营的使用面积认定,包括食品贮存场所。
 
(二)申请人组织类型的认定。《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主体均表述为“生产者”、“经营者”,未对组织类型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管理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领登记证。
 
食品连锁企业的总部应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三小一摊”的业态划分
 
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三小”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分别申领登记证。
 
现场制售非直接入口食品的,申领业态为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申领业态为小食杂或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三、关于“三小一摊”的禁止情形
 
(一)禁止目录。列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中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以及宁波市政府批准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的,不得按照“三小一摊”登记(附件2)。
 
(二)不得纳入“三小”登记的其他情形。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为主同时兼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
 
四、关于“三小一摊”的提交材料
 
(一)健康证明的提交。申请人申办登记证(卡)时,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一般应提交有效健康证明;申请人不能在申办时提供的,应承诺在开业前提供。健康证明应列为登记证发放后一个月内检查的重点项目。
 
(二)证照合并办理与归档。属同一管辖地的“三小”,可合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证照办理过程中重复要求的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可合并归入同一档案。
 
五、关于“三小一摊”的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检查。登记证(卡)发放后一个月内要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标准和表式参照样表(附件3)。各地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小一摊”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小作坊产品检测标准。《宁波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二批)》(甬市监食生〔2015〕187号)文件明确的12大类33小类食品检验标准按照原要求执行(附件4),其他食品参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
 
(三)登记失效情形。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
 
符合以上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缴回原登记证(卡),登记机关应做好登记系统标注。原登记证(卡)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也可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六、关于“三小一摊”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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