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0日
宁波市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经济主体登记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督(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本办法所称经济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督(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
第三条 我市各级市场监督(工商)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的归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按照登记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利用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放经济主体登记档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查询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市场监督(工商)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本级管理的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的现场查询,申请人可向该经济主体的登记机关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询。登记机关登记窗口应定期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制作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现场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电子档案查询和书式档案查询。
基本信息主要反映经济主体登记事项的内容,是录入业务系统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结果性信息,以电子记载的形式保存。
电子档案是扫描加工录入的经济主体登记资料的影像档案,以电子影像的形式保存,替代书式档案的查询利用,按照相应的查询权限予以开放。
书式档案是制作入库的经济主体登记资料原件,以实体书式档案的形式保存。为保护原始档案的安全一般不提供查询,因公检法办案进行司法鉴定时,可调取书式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鉴定;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可调取书式档案,需借阅的,应办理审批手续,归还时管理员应当检查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 经济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协助、行政协作的需要确定查询权限和范围,分为A、B、C、D四级。
第八条 A级查询适用于市场监管(工商)内部行政管理,可以查询全部登记档案,包括书式档案。
第九条 B级查询适用于司法协助和行政协作管理,可以查询除内部审批记录以外的电子档案,因司法鉴定等特殊需要可以调取书式档案。
第十条 C级查询适用于外部一般协助管理,可以查询除内部审批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年检、审计)以外的电子档案。主要包括:
(一)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股东(出资人)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证合一”资料。
(二)登记(变更、备案)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子公司或分支机等登记(变更、备案)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日期。
(三)注(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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