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银泰百货、新华联等有关商业经营单位:
为规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0〕248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接文后,请你们对照《办法》的条件,决定是否设立联络站。要求设立联络站的,不论现已设立和要求新设立的,均请在5月30日前向我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清申请理由。我局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后,予以授牌。
对现已设立而未重新申请的联络站,予以撤销;对虽提交申请后经实地调查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设立联络站。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在大中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经营单位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的工作,发挥经营者的自律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是发挥经营企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加快处理投诉速度,提高消保工作效率,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审核同意的调解消费权益争议的企业内设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设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年经营额在亿元以上),能主动承担消费者咨询和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已成立消协分会,设有处理本企业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通讯设施齐全,有相对独立的消费者调解室,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咨询服务台。
(三)有专人负责,且工作人员必须是法律意识强,熟悉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套符合消费者维权的调解程序。
(四)接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指导,能及时处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按规定反馈结果,并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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