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落实有关“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及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下统称各区县局)和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统称法定机构)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备案、强制检定申请受理、检定实施、结果报告等各项工作,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法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二)各区县局可委托辖区内法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机构的,可委托市计量院实施备案,并可指定市计量院执行检定任务。相关区县局应办理以上委托及指定手续;开发园区备案、检定工作统一由市计量院承担。
(三)各法定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授权或委托部门,对发现可能出现强检计量器具系统性隐患、区域性风险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各区县局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当年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报市局计量处。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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