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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全市相关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规程》(浙质监发〔2016〕179号)、《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69号),现对我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引入随机与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查检验行为,提升监督抽查效能,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就近便捷,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原则,逐步完善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市质监局职责:组织市本级“三随机、五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系统(以下称“操作系统”)运行的对接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区县(市)局和承检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汇总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数据库;建立市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承检机构库,并每两年组织更新一次。
  (二)各区县(市)局职责:组织本区域内“三随机、五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重点产品企业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包括企业详情和企业产品信息),并做好企业基础信息的更新维护。
  (三)各承检机构职责: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负责将检验结果及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平台,提交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在执行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中发现企业产品信息未录入“操作系统”的,及时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录入;负责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抽样人员库,并建立抽样人员随机选派制度。
  四、承检机构库建设
  考虑到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时效性、服务企业的便利性及产品检测能力的覆盖面,市局采取在本市范围内公开邀请招标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建立市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库。
  (一)市本级公开邀请招标的承检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本市内拥有独立的、能满足检测需要的场所;
  2、具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所必需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能;具有相应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3、承担过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4、建有抽样人员随机选派制度和抽样人员库,抽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抽查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抽检分离和“随机选派”的要求;
  5、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检验机构,均可自主申请加入市本级承检机构库。
  (二)市本级承检机构库建设基本程序
  1、由市局监督稽查处根据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相关检验要求,向全市相关检验机构发出公开邀请招标函,由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自主提出书面申请;
  2、由市局监督稽查处会同合格评管处对自主申请公开邀请投标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条件审查,确定符合公开邀请招标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
  3、由市局监督稽查处、合格评管处、政策法规处根据公开邀请招标的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审查情况,提出市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正式确定市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库。
  市本级承检机构库名单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局可直接采用市本级承检机构库,也可自行建立本级承检机构库。
  五、监督抽查检验实施
  (一)监督抽查目录确定。市局监督稽查处每年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根据征集反馈情况,结合经费、检验能力等保障条件,确定本年度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抽查企业名单确定。市、区县(市)局安排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应当在“操作系统”中随机选定需抽检产品相对应的企业,不得在“操作系统”之外选定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应对突发事件、投诉举报、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市场反溯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承检机构的确定。市局监督稽查处根据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每季度向市本级承检机构库内的检验机构发出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书,各检验机构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要求,确定是否参与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承接报名。市局监督稽查处在自主承诺能完成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中,随机选定本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承检机构。如自主承诺的检验机构只有1家,该检验机构即被选定为承检机构。
  如有产品检验任务市本级承检机构库内的检验机构无检验能力或不能承接的,市局监督稽查处可会同科技规划财务处直接采用省局承检机构库,按上述程序和方法确定承检机构。
  风险监控、质量比对、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质量检验除外。
  根据确定的承检机构,市局监督稽查处与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合同,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四)抽样检验。各承检机构领受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后,要按照抽检分离的要求,在本单位抽样人员库中随机选派与抽检产品类别专业对口的抽样人员,实施产品抽样工作。抽样人员要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的抽样范围和规定做好样品的抽取、封存、保管、运送和管理等工作。
  承检机构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检验检测、数据录入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并对样品抽样和检验检测结果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五)结果公开。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准确、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市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重要环节的参与和监督。市局监督稽查处要加强对区县(市)局、承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将其列入季度工作考核。
  (二)重视“操作系统”建设。各区县(市)局要重视辖区内重点产品企业情况的排查、建档,将企业及产品基础信息及时录入“操作系统”,不断完善库内信息。
  (三)认真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对承检机构不严格执行“三随机、五公开”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按时完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擅自分包、转包,有检验能力无故不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申报等行为2次以上,以及存在乱收费、刁难企业、违反行风廉政规定的,视情况通报、暂停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直至取消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承检资格。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承检机构在抽样和检验过程中应当保守相关企业的标准、产品、技术、商业等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及相关信息。
  (五)其他要求,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规程》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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