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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的通告》(公告〔201333号),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救护车计价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含光电测距仪、电子经纬仪)等工作计量器具已纳入我省强制检定范围,上述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在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均实行强制检定,并于20141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管理,积极与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协调,摸清辖区内有关计量器具底数,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确保上述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尚不具备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和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检定能力的,应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以满足当地该项目强制检定工作需要。

  二、依法明确检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要求,使用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格式见附件2),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规范开展检定工作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由使用单位向相关承检机构提出申请。各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并将检定情况及时录入宁波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省质监局已就上述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报备,检定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执行,其中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参照计时器的收费标准执行,救护车计量器参照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收费标准执行。各承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打包”服务、乱收费。

  五、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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