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电业局计量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住宅用电能表首次检定批次误差处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住宅用水表首次检定批次误差处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住宅用燃气表首次检定批次误差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宁波市住宅用电能表首次检定批次误差处理实施细则
1 前言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平均误差大于零的,不得安装。为确保此项规定的贯彻实施,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住宅用电能表(简称电能表)首次检定的批次平均误差的处理。
3 引用文献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JJG 596-1999《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
JJG307-2006《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术语
4.1 住宅用电能表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居民住宅用电能表。
4.2 批次
为了实施首次检定而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电能表。
4.3 批次平均误差
经检定合格的同批次电能表在同一判断点的基本误差的代数和除以该批次电能表合格数的值。
4.4 判断点
为了判别批次平均误差是否符合《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电能表计量特性而确定的基本误差检定点。
5 批次的确定
产权属于电力系统的电能表以授权检定机构一天检定的电能表数量为一个批次;非电力系统电能表以一次委托授权检定机构检定的数量为一个批次。
6 批次平均误差的计算方法
6.1 按《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或《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的要求对电能表进行检定并判断其是否合格。
6.2 统计出该批次电能表的总数、合格数和不合格数;
6.3 分别计算出该批次内合格电能表在基本电流、功率因数为1.0和0.5L两判断点的批次平均误差值,其末位数按照《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第6.1款或《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第5.1.1项的规定进行修约,所得值即为批次平均误差。
7 批次平均误差结果的判断
加以基本电流、功率因数分别为1.0和0.5L两点作为判断点,这两个判断点的批次平均误差均小于或等于零,则判断该批次为合格批次,否则为不合格批次。
8 不合格批次的处理
8.1 不合格批次可以直接退回制造单位,也可以按第8.2款、8.3款要求进行处理。
8.2 根据得到的批次平均误差,剔除适当数量的正误差电能表,按照正误差从大到小依次剔除的原则进行剔除,组成一个新的批次,再按批次平均误差的定义算出新的批次平均误差,如结果符合合格批次的要求,判断新批次为合格批次,如结果仍为不合格批次,则重复上述步骤,组成另一新批次,直至符合要求。
8.3 被剔除的电能表,送回制造单位重新调试之前不得再次掺入其他批次。
9 批次结果的报告
批次的报告应说明批次所包含电能表的数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及判断点的批次平均误差。并注明被剔除电能表器号及判断点的误差。
10 允许安装的条件
同批次电能表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允许安装:
10.1 该批次电能表,经授权检定机构检定符合《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或《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要求。
10.2 该批次电能表两个判断点的批次平均误差小于或等于零。
11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负责编制。
宁波市住宅用水表首次检定批次误差处理实施细则
1 前言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平均误差大于零的,不得安装。为确保此项规定的贯彻实施,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住宅用水表(简称水表)首次检定批次平均误差的处理。
3 引用文献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JJG 162-2009《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使用本实施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术语
4.1 住宅用水表
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50mm、且常用流量Q3不超过16m3/h,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居民住宅用冷水水表。
4.2 检定批次
为实施首次检定而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水表。
4.3 批次平均误差
经检定合格的同批次水表在同一判断点的基本误差的代数和除以该批次合格水表数量所得值。
4.4 判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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