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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计量测试所、标准化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机关各有关处室:

  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许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核准)和部分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归口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下设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计量分中心和特检分中心,分别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处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报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法制监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负责处理对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行政监察。

  第七条 相关业务处负责制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局办理规则变化更新许可工作程序,负责提出许可信息通报的内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负责行政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应采取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年检年审等方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局稽查支队应依法查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并将查处后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行政审批处和相关业务处。

  第九条 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该申请事项,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处负责接收,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由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局领导主持,行政审批处牵头召集相关处、所参加,作出该申请事项是否有必要授权的决定。

  有必要授权的,申请人可按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出申请;若没必要授权的,不予授权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处应当出具相应的加盖局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行政许可须进行检验(检定)的,计量、特检行政审批分中心应当及时转交检验(检定)部门作检验(检定),检验(检定)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定)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定)任务,并出具检验(检定)报告或证书。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核,且属本局组织评审的,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行政审批处或承担考核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时间。

  对现场评审合格,依法需要封样检验的,评审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要求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对评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申请人整改的,其整改情况由评审人员进行确认,签署整改意见。

  评审(考核)组应当根据评审(考核)情况,如实出具书面评审(考核)报告,连同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和整改意见送交行政审批处。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规定是由申请人约请经省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评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行政审批处。

  第十五条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计量检定人员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代办制。分别由相应的考试机构或业务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集中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行政审批处。

  考试机构或业务处应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即办类和承诺类(事项办理分类见附件2)。

  对即办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进行审查,由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本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现场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若不属于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上级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按上级局要求组织审查。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局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处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行政审批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审批分管局长签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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