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以下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所对应的产品应当符合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第五条企业以书面备案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备案申请表;
(三)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七)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材料;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六条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的,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一)企业自我承诺;
(二)企业基本信息;
(三)标准的名称、编号和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和测试方法。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书面备案材料或自我声明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书面备案并书面告知。
第八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书面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编号和加盖备案印鉴章。
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自书面备案之日起计算。
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的编号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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