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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顺利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和充装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特监处。

  联系人:陆建明;联系电话:87876482, 传真:87847976。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的意见

  当前,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形势较严峻,“螺丝瓶”报废工作难度较大,各地推进工作不平衡,具体实施要求差异较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有关工作,切实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和充装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10〕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自有产权瓶制度

  (一)严把许可关。鉴定评审机构要认真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和充装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发〔2010〕56号)和市质监局《关于执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甬质特发〔2006〕221号)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现场鉴定评审细则,对气瓶充装取(换)证的评审时要严格核查有关资料,严格核查现场气瓶与使用登记证材料的一致性,严格审查气瓶检验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存在异地检验未经报告、检验“螺丝瓶”、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一律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和上报省质监局吊销行政许可等措施。从许可源头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

  (二)严把登记关。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气瓶使用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甬质特发〔2006〕144号)的要求,严格核查气瓶使用登记的条件是否符合,对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发放一定要从严控制。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必须做到每只气瓶都有固定的自有产权标识及自有产权瓶编号,都有对应的使用登记材料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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