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30个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财函〔2021〕20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印发《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皖北城市实施方案》(发改地区〔2021〕174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发改振兴〔2022〕7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18〕433号)要求,经各区(县、市)对辖区申报企业的审核,汇总认定消费帮扶企业名单,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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