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39号)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培育商贸发展新优势,推动商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商贸企业培育招引
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培育现代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和中国-中东欧国家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利用港口和区位优势,积极招引从事新型贸易的世界500强、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落户。鼓励大型连锁商贸企业分支机构由生产单位转为独立法人。
二、支持新增企业快速发展
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三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奖励。新开业企业是指当年月度新增入库批发零售企业。
三、支持存量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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