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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商务电商〔2022〕42号

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将《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
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1〕7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使用效益,促进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在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主体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直播电商平台企业,是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负责搭建和维护场景,制定交易与服务规范的网络平台企业。
(二)直播电商基地,是指宁波市域范围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
(三)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服务的企业。
(四)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直播的方式销售自有品牌或授权品牌产品(包括实体和虚拟产品)的企业。
(五)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是指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的企业。
(六)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主体,是指获得国家、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的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等;获得主要直播平台认定专业服务商的企业。                 
(七)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直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直播电商品牌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对上年度落户宁波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对落户头三年分别按照300万元、240万元、180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按照上年度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直播业务收入总额20亿(含)-50亿、50亿(含)-100亿,100亿(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直播电商经济核心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全额补助。
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
(一)对运营满一年且符合条件的市级直播电商基地,按照上年度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直播销售总额5000万(含)-1亿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1亿(含)-10亿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10亿(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全额补助。
(二)对符合区(县、市)产业特色的新设直播电商基地,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软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方实际支出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按照政策期内主营业务(不含商品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含)-2亿、2亿(含)-3亿、3亿(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全额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按照政策期内直播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差额补助(第一次上台阶给予全额补助,第二次再上一个台阶给予差额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按照政策期内直播代运营服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全额补助。
第十条 支持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
(一)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被国家、省商务部门首次认定为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成功入选国家、省级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案例(创新示范案例、创新应用优秀案例、最佳实践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获得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小程序直播等直播平台认定的专业服务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不重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当年度仅选择某一类型(第七条至第九条)进行申报,且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申报企业的费用支付主体、合同主体和申报主体应一致。同一企业分别获评国家级、省级荣誉项目获得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规范经营,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http://www.nbcredit.gov.cn/)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方面无记录。
(三)近三年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四)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数据和年报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 “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策期内注册登记;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核心集聚区规划边界清晰;
(二)用于直播电商相关产业的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0个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含)以上;
(三)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相对集聚,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上年度直播业务收入总额20亿元(含)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直播电商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用于直播电商相关产业的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10个(含)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含)以上;
(三)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10家及以上,企业应注册登记在园区内;
(四)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上年度直播销售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六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新设直播电商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含)以上;
(二)规划建设选品中心,直播间数量10个(含)以上;
(三)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软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企业名义在主要直播平台注册网络直播经纪机构账号;
(二)独家签约主播数量100人(含)以上。
第十八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
(二)企业销售产品为本企业注册商标产品,或其他企业商标授权代理产品;
(三)上年度直播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政策支持的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签约宁波品牌企业数量5家(含)以上;
(二)上年度直播代运营服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扶持资金补助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申请补助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1.“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申请引进奖励应提供材料:
(1)企业总结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用户数量、开展服务情况等;
(2)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情况证明;
(3)各种认证、荣誉、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申请运营补助应提供材料:
(1)核心集聚区规划方案;
(2)《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办公楼宇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3);
(3)办公楼宇租赁合同或招商协议复印件;
(4)核心集聚区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运营主体、运营情况、场地设施等;
(5)《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4);
(6)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属直播账号直播销售额材料。
3.直播电商基地申请运营补助应提供材料:
(1)《宁波市直播电商基地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5);
(2)直播电商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运营主体、运营情况、场地设施等;
(3)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属直播账号直播销售额材料。
4.新设直播电商基地申请建设补助应提供材料:
(1)直播电商基地建设方案;
(2)《直播电商基地建设软硬件投入费用清单》(详见附件6);
(3)直播电商基地建设软硬件投入发票、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申请主营业务收入补助应提供材料:
(1)申请单位与主要平台签订的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
(2)申请单位与主播签订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复印件;
6.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申请销售额补助应提供材料:
(1)《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销售额汇总表》(详见附件7);
(2)申请企业上年度所属直播间直播场次、直播销售额证明材料。
7.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申请服务收入补助应提供材料:
(1)《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服务收入汇总表》(详见附件8);
(2)申请企业与代播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8.申报荣誉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材料:
(1)国家、省商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国家、省商务部门印发的示范案例集(简报)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与主要平台签订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第六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联合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确定拟补助企业和金额,按规定程序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政府政策引导目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的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补助事宜具体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三十条 区(县、市)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可视情制定配套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附件:1.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请补助项目明细表
3.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办公楼宇信息汇总表
4.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
5.宁波市直播电商基地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
6.新设直播电商基地软硬件投入费用清单
7.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销售额汇总表
8.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服务收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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