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精神,并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要求,现将我市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八)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不符规定(不包括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申报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事项)的申报企业,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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