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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商务服贸〔2021〕5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财行〔2019〕9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期和支持方向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单位)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一)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标准和技术;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三)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资金申报相关规定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五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按规定积极配合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资金申报相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有关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2.有关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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