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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朗读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2021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称投诉人)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提请协调解决下列事项的行为:

  (一)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投诉人反映本市存在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依法处理、公平公正、保障权益、便捷畅通、定分止争的原则。

  投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局际联席会议),协调、推动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投诉处理工作规范,研究处理影响重大、涉及面较广的复杂、疑难投诉事项。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日常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称投诉承办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或者协调办理涉及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事项;

  (二)受理、办理涉及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事项;

  (三)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投诉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投诉、建议事项;

  (四)组织开展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业务培训;

  (六)统计、评价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推广经验,向本级政府提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相关意见建议;

  (七)本级政府、局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开设互联网、邮政、通信等受理通道,公布通信地址、网站、邮箱、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市和区县(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人投诉的,应当及时转接至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条 投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投诉工作制度及其处理程序;

  (二)对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与被投诉人和解;

  (四)对投诉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投诉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应投诉处理工作需要,给予必要协助;

  (三)履行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投诉人以现场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服务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人应当按事项分别投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机关的,可合并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申请投诉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投诉的书面材料包括:

  1.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相关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3.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对反映本市存在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书面投诉材料包括:

  1.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相关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反映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随附准确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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