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为“外资银行”。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六、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七、删去《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中外合作”。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九、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中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中国企业”。
十、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修改为“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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