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8年我市中东欧经贸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东欧经贸合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商务中东欧〔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企业、政府部门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与中东欧国家开展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中东欧国家包括: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波黑、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共16个成员国。
二、申报内容
1.申报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第三章“贸易促进政策”、第四章“双向投资促进政策”和第五章“承载平台补助政策”所列的政策,《管理办法》详见市商务局网站www.nbcom.gov.cn “阳光政务”—“通知公告”栏目,并从网站中东欧经贸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系统www.cceecexpo.org/member/login上填报相关表格后打印。
2.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我市企业年进口中东欧商品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数据自动统计核算,企业不需提交申报材料。
3.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有关我市企业新采用跨境电商保税模式销售中东欧商品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宁波电子口岸“跨境购”信息服务平台统计数据自动统计核算,企业不需提交申报材料。
4.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我市企业在中东欧国家开展的投资项目按照《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商务外经[2018]58号)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贸易促进(采购商)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市内采购商填写附件1,市外采购商填写附件2)。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博览会期间向大会组委会提交的采购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4.采购申报登记表对应商品购销合同。
5.合同标的物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6.进口货物付汇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第九条第一款贸易促进(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法人企业进口)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市外企业设立的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表及市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贸易促进(大型商超销售和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设立专柜专区)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大型商超销售中东欧进口商品项目还需提供:
(1)申请企业各单店经营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申请企业各单店年度中东欧进口商品销售额报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大型商超设立中东欧进口商品销售专柜专区项目还需提供:
(1)申请企业各单店经营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申请企业中东欧专柜专区设立方案、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中东欧进口商品清单及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5.供应商设立中东欧进口商品销售专柜专区项目还需提供:
(1)申请企业与大型商超联营合同或合作协议。
(2)大型商超单店经营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申请企业中东欧专柜专区设立方案、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4)中东欧进口商品清单及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第十条第四款贸易促进(跨境电商平台中东欧综合馆)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企业与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国内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协议复印件。
4.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平台网站或APP软件的国家地区馆内中东欧综合馆截图、商品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企业年度为中东欧馆运营而实际发生的平台招商费、促销推广费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中东欧国家企业在我市投资制造业企业项目还需提供: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到外资验资报告。
(4)企业已经开工投产的证明材料。
(5)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返程投资项目的证明书。
3.中东欧国家政府机构在我市设立常驻商务和经济代表处还需提供:
(1)中东欧国家常驻商务和经济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或派出国家的国家级经贸机构出具的代表处授权书。
(2)区县(市)政府为引进代表处而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装修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第十三条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同意列为试点示范项目的文件和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3.本年度试点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包括土地购置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房租费、装修费等费用开支列表、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申请第十四条投资贸易活动补助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境外活动的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
4.考察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5.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6.费用清单、发票及企业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以上材料均需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请提供中文译本。
四、申报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9年4月5日前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9年4月19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报送市商务局(中东欧处)汇总。
五、其他要求
(一)市外采购商具体申报工作由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承办单位宁波市对外贸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二)其他有关事项详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市商务局联系人:范东华,电话:89387192;
市财政局联系人:金贤丰,电话:87188121。
附件: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申请表(市外采购商补助)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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