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商服贸字〔2013〕3号)、《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265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办〔2014〕19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我市民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民生服务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4日
宁波市民生服务业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市有关民生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餐饮、美容美发、洗涤等健康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民生服务业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和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成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开展集中式配送餐、品牌餐饮和连锁经营的快餐(含早餐)、美容美发、洗涤等标准化建设的企业(门店),以及政府购买的服务等项目。
第三章 补助条件、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餐饮项目补助
(一)集中式配送餐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2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50号)文件要求,开展集中式配送餐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当年新建(扩建)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营运的,按设备、设施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集中式配送餐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地方标准(DB3302/T1060-2014)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获得宁波市三钻级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6万元;获得宁波市四钻级集中餐配送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宁波市五钻级集中配送餐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快餐(含早餐)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地方标准(DB3302/T1033-2010)的要求开展标准建设。获得宁波市三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4万元;获得宁波市五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5万元。
(四)餐饮场所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按照《宁波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甬贸局办〔2013〕11号)行业标准,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通过市安监局、市贸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验收达标的,每家达标企业奖励1—2万元。
(五)省级餐饮龙头企业。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江发〔2012〕84号)文件要求,开展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创建活动,并获得“浙江省餐饮龙头企业”称号的,每家企业补助5万元。
(六)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浙江省餐饮行业“三名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名菜评选标准》积极参与“名店、名家、名菜”评定活动,并获得“三名工程”称号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美发美容项目补助。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培训项目。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和第十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给予通过组织各种培训和开展各类技能大赛获得或选拔出高级技师、技师50名以上的组织单位,按办班、组织比赛投入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二)开展美发美容业星级评定。美发美容业服务质量规范经考评委员会评审,评上三星级以上的企业(门店),按照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开展全市美发美容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的通知》和《宁波市地方标准》美发美容业等级评定规定(DB3302/T1002-2004)的要求,获得宁波市三星级美容美发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星级美容美发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4万元;获得宁波市五星级美容美发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洗涤(染)项目补助。
(一)洗涤(染)企业遵照《洗染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第7号令),当年新开或改扩建洗染(涤)店、水洗厂,并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按设备、设施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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