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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海曙区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快宁波电商城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7日

 

宁波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电商城产业集聚的促进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电子商务城(宁波服务外包集聚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0万元,由市政府和江北、海曙区政府每年各出2000万元(暂定三年)共同设立,专项用于电商城重大项目引进“一企一策”等支持。

    市财政2000万元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江北、海曙区财政负担部分安排渠道由两区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每个区3000万元规模安排使用,对于重大项目引进成绩突出的区域,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

    第四条  “一企一策”重大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由宁波电子商务城统筹推进委员会负责确定,由统筹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落实。

    第五条  申报“一企一策”支持的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电商城功能定位要求;

    (二)在电商城的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投资款)或在带动就业和行业创新方面作用突出;

    (三)为下列企业在电商城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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