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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

  《宁波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贸易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国税局  市工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决定自201112月至20126月,市贸易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局五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经五部门研究可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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