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财政局:
为构建我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确保农村居民方便消费、实惠消费、安全消费,全面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的要求,现将《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精神,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全面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特制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在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资金扶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的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建设改造的农家店、信息管理系统和配送中心(含物流配送设施,以下统称配送中心),可享受资金扶持,资金从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当年在未设农家店的行政村建设改造的第一个农家店,每个直营农家店补助10000元,每个加盟农家店补助5000元。对往年累计建设的农家店达到100个以上,统一配送率90%以上,且开店巩固率在95%以上的承办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配送中心资金补助。承办企业新建配送中心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按年实际投资额的3%进行贴息补助,单家承办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赁场地建设改造配送中心项目、租期5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信息管理系统。对当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10%给予补助,单家承办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县两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联网、上报数据等服务系统建设和制授牌匾、人员培训、组织考核等。
四、资金补助的条件
(一)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当年在农村实际完成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承诺书。
(三)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要求,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家店进行规范管理;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四)配送中心,设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统一配送商品金额在1亿元以上、仓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所在企业连锁门店15个以上、建立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条码管理、最大配送半径不少于30公里以上。承办企业申请配送中心项目补助的,其当年在未设农家店的行政村建设改造的农家店不少于10个。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商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angwuwei/20180913/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