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补缴上年度的,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当年度的,按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和办法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执行。
6.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工作的通知》(甬劳社老〔200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规范管理办法
7.2006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7年5月1日以前已经计算的“两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保持不变。2007年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两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统一按8%记账;“两保”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产生的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与原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8.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为与国家和省的转移政策相衔接,本办法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移出本市的,其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规模进行转移。
9.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信息不全、记账不规范的现象。
三、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5月1日起,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
2006年5月1日以后,异地转入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移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确定;转入时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不全的,应由转入人员及时补全有关信息,无法确定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0.6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本人的缴费工资与我市相对应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不到0.6的按0.6确定,超过3的按3确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我市统一的替代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其中不满40周岁办理退职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计算公式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
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13.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以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的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
14.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又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5.2006年4月30日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16.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退职)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
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即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统一封定在2005年。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办法停止执行。
17.过渡期结束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新办法计算,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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