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管护,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农田高质量建设行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农发〔2022〕113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建设效益,提升我市农田基础设施条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片、成一片、用好一片。
二、资金来源
农田建设提升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以上地方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及省、市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统筹资金。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改造提升)项目的相关主体,包括镇(乡、街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相应承包经营者等。
(二)补助标准
1.新增建设项目。对列入市级年度新增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标准不低于3000元/亩,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不低于2500元/亩。
2.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对列入市级年度改造提升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标准不低于1500元/亩,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不低于900元/亩。其中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的,在上述亩均补助基础上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再增加300元/亩。
四、使用范围
(一)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以及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
农田建设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提升无关的工作内容。
(二)列支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等费用。
2.前期工作: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3.项目管理: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相关费用。
五、操作程序
(一)资金预下达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接到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预计数后,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规划安排,于当年12月底前及时将预计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接到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统筹资金后,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
3.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当年12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方案及下一年度建设任务需求等情况,研究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按一定比例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
(二)预算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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