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领域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宁波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宁波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全市应出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部正常出具合格证。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市范围同步推进。
(二)试行主体:全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突出风险高、消费量大的“菜篮子”产品,主要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
三、开具要求
(一)合格证样式。按照统一的合格证样式、尺寸、内容。合格证内容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信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包含抽检结论等信息。承诺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开具方式。实行纸质出证与电子出证相结合,以电子出证为主的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注册后,自行通过平台出具合格证,鼓励开展信息化追溯的生产主体开具追溯码+合格证“一证一码”标识。生产者开具纸质合格证的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对于积极参与试行但无印刷条件的小农户,鼓励引导加入合作组织统一开具或由乡镇(街道)基层规范化服务机构代为开具,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合格证两联单,免费供生产者领取使用。
(三)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县(市)、功能区要立足实际,抓紧制定各地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贯,积极组织发动,确保全市上下联动。各区县(市)、功能区及各乡镇(街道)要抓好指导服务,引导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时主动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确保产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有效推进。
(二)建立主体名录。进一步摸清并完善辖区内种养殖生产者名录,依托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以县为单元,建立电子化主体名录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并同步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确保试行规定范围的主体全覆盖,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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