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联系人:钱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351。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休闲渔船管理问题
(一)各地要根据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海渔办函〔2017〕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船安全监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海渔政函〔2017〕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休闲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休闲渔船规模,按照本地渔船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当地海洋捕捞渔船实际减船总量内,安排休闲渔船的新建数量,同时不得突破当地休闲渔船发展规划确定的控制总量。请各地将经设区市批准的休闲渔船发展规划于12月20日报省厅渔业渔政处备案。
(二)2020年起,对原持有体验式拖网捕捞许可证的休闲渔船,不再换发体验式拖网捕捞许可证。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经省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专项(特许)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从事休闲体验活动:
1.严格控制专项特许数量,专项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当地休闲渔船发展规划确定的数量;
2.专项特许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
3.船上必须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对每一航次体验式捕捞过程进行拍摄,以备主管部门核查;
4.体验式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54mm;上纲长度≤15m;每次只能1顶网具下海;
5.必须在当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进行休闲活动,每一航次体验式捕捞活动时间不超过2小时;渔获物总重量不超过15kg;对易存活的幼体必须及时放生;
6.捕捞渔获物只能用于游客在本船上或与此船配套的渔家乐内食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7.每一航次必须如实填写渔获物登记表,详细记载体验式捕捞渔获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检查,对每艘体验式拖网休闲渔船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取得专项特许证的休闲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吊销专项特许证,并取消再次申请的资格。
(三)本《通知》印发后,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使用体验式拖网渔具的休闲渔船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办函〔2017〕18号)废止。今后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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