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宁波市农业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简称“宁波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简称“中央新产品补贴”)工作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简称“植保无人机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与条件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的为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打捆机、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等3类,列入植保无人机补贴的为电动单旋翼、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附件1)。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机总站按有关程序另行制定,补贴额调整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补贴产品应符合浙江省有关要求,并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可以进行农机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浙江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还应具备三个条件:1.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2.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田间实地验证情况证明;3.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央试点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进行累加补贴,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市财政对区县(市)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补贴的,予以一定比例(不超过1:1)资金奖励补助;对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设施大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操作
中央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在全市范围实施。中央新产品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各区县(市)补贴资金量按不超过当年度本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额度内使用。设施大棚补贴资金由区县(市)安排的额度内中央补贴资金、县级专项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组成。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操作、资金兑付以及工作措施等具体要求,原则上按照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已按照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补贴的,不再享受中央新产品补贴。各区县(市)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一)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打捆机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有关要求按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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