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局,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了《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专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专项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动物防疫专项预算方案、绩效目标,提供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补助范围、绩效目标,负责做好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补助标准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三类。本办法中市财政承担额和承担比例为最高承担额和最高承担比例,具体实施时可根据财力资金情况酌情下调,不足部分由各地酌情补足。各地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计划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方面。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种类 。对猪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强制免疫。对牛、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开展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对羊开展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强制免疫。对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强制免疫。对犬开展狂犬病的免疫。
(二)补助标准。按照畜禽年饲养量折算成猪当量,每头猪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为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一)补助种类。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补助种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鸽子和鹌鹑等。
(二)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市级财政预算承担比例测算,市级财政承担20%。
1. 猪:对100kg以上的大猪,每头补助1500元。对25kg至100kg的育肥猪,每头补助1200元。对25kg以下的小猪,每头补助400元。
2. 肉牛、耕牛: 对成年的肉牛、耕牛,每头补助4000元。对6月龄以下的犊牛,每头补助1000元。
3. 奶牛:对成年的奶牛,每头补助6000元。对6月龄以下的犊牛,每头补助2000元。
4. 羊:对成年的羊,每头补助500元。对10kg以下的小羊,每头补助150元。
5. 鸡: 对育肥(成)期的鸡,每只补助25元。对育雏期的鸡,每只补助8元。对苗鸡,每只补助2元。
6. 鸭:对育肥(成)期的鸭,每只补助40元。对育雏期的鸭,每只补助10元。对苗鸭,每只补助5元。
7. 鹅:对育肥(成)期的鹅,每只补助60元。对育雏期的鹅,每只补助30元。对苗鹅,每只补助20元。
8. 鸽子、鹌鹑等其它禽:对成年禽,每只补助10元。对苗禽,每只补助1元。
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和规模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种猪,补助标准在同类成年家畜禽(大猪)标准基础上可上浮30%。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病死猪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厂)、收集点和养殖场户,按实际无害化处理头数、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5%。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市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以上年度畜禽及农村犬(不含在宠物门诊实施自主免疫的宠物犬)饲养量(折合成猪当量,1只犬折算成1头猪)为基数,并根据单体畜禽补助标准、补助系数和年度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
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按下达总额和各区县(市)上年度饲养猪当量等因素分配下拨,包干使用,其余费用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足额安排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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