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杭州湾新区海洋水利管理中心、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及市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全面掌握、及时分析评估预警我市初级水产品及其渔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18年开展初级水产品及渔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基础上,结合农业农村部、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控部署和监管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度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渔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19年度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2019年度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3.2019年度宁波市渔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2019年度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为全面掌握、及时排查隐患和分析评估我市产地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2018年各级政府开展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分析基础上,结合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和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2019年度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与环节
监测对象为地产大宗和地方特色的初级水产品,监测环节为“三品一标”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及中小散养殖户、休闲渔业垂钓场和捕捞渔船,全部样品均要求实行现场抽样。
二、抽检品种、数量与分配
2019年度风险监测抽检总数为400批次,其中300批次为例行监测,100批次为风险评估。监测品种主要为养殖水产品,包括海淡水养殖鱼类、虾蟹类、中华鳖、贝螺类以及自然海域捕捞水产品,包括海捕鱼虾、藻类等。例行监测分品种抽样数量和分区县市抽样数量见表。各区县(市)应按本地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具体抽检计划。风险评估监测的抽检工作由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渔业检测中心)根据市局要求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具体抽检计划,各区县(市)主管部门配合实施。风险评估抽检方案另行制定。
三、检测项目、方法与限值
本年度风险监测的初级水产品中违禁药物(包括限用药)残留检测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抽样方法依据《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执行。例行监测的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具体见表。
四、抽检工作分工
本年度例行监测抽样工作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渔业检测中心协助做好抽样的技术指导。抽样规范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具体抽样时间和对象由各地根据2019年分配的抽样数量合理细化确定。风险评估的抽样工作由市渔业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抽样工作。市渔业检测中心按规范要求及时接收各地送检的样品,填写收样单,并支付样品费及抽样工作费,同时按照文件要求负责检测、结果报送和数据录入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2019年度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列为年度考核指标,对未按期完成年度抽样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
(二)2019年度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计划按季度执行,不应采取全年监测计划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分时段检测的做法,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抽检工作任务。除阳性(超标)样品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养殖场进行重复抽样,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可同时抽取二个不同池塘(规格、品种)的样品。各地的具体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时间、抽样单位等)应及时报送我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抄送市渔业检测中心。风险评估具体抽检方案于3月底前报送我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格执行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制度。市渔业检测中心要将检测结果汇总表在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各地主管部门,并按需要提供检验报告。
(四)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和违禁药物残留执法程序。禁用药物阳性(超标)样品结果应在检测工作完成的24小时内送达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和样品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由样品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大队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启动调查追溯程序,市渔业检测中心配合对阳性样品进行后续跟踪监督抽检,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2,要求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送达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抄送相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追溯查处结果报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渔政执法支队备案。后续跟踪监督抽检检出阳性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对该批产品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于限用药物阳性(超标)样品结果应及时报告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和样品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调查来源、分析隐患,采取控制措施,严禁休药期内水产品上市。
(五)市渔业检测中心负责每月将检测结果数据录入食品检测共享平台数据库,并报市局质量安全监管处;编制抽检结果分析报告,报告编制要求数据可靠、分析科学、内容全面,主要内容应包括抽检结果总体概况、抽检过程基本情况、抽验结果分析比较与风险评估、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以及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等等。
(六)为严肃抽样程序,抽样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抽样,并做好抽样档案记录,市局将适时对抽检工作进行督查,对抽样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通报批评。
宁波市产地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
序号 | 监测地区 | 监测品种 | 检测数量(批次) | 抽样组织单位 |
1 | 象山县 | 海水养殖鱼类 | 10 |
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 (100) |
南美白对虾 | 25 | |||
蟹类 | 10 | |||
贝类 | 5 | |||
海捕鱼虾 | 30 | |||
藻类 | 20 | |||
2 | 宁海县 | 海淡水养殖鱼类 | 5 |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50) |
南美白对虾 | 18 | |||
蟹类 | 12 | |||
贝类 | 10 | |||
藻类 | 5 | |||
3 | 奉化区 | 海淡水养殖鱼类 | 8 |
奉化市农业农村局 (35) |
南美白对虾 | 5 | |||
海捕鱼虾 | 10 | |||
贝类 | 5 | |||
藻类 | 7 | |||
4 | 慈溪市 | 淡水养殖鱼类 | 10 |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30) |
南美白对虾 | 10 | |||
中华鳖 | 5 | |||
贝类 | 5 | |||
5 | 余姚市 | 淡水养殖鱼(虾)类 | 17 |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30) |
中华鳖 | 13 | |||
6 | 鄞州区 | 淡水养殖鱼类 | 5 |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5) |
南美白对虾 | 10 | |||
梭子蟹 | 6 | |||
中华鳖 | 2 | |||
藻类 | 2 | |||
7 | 海曙区 | 淡水养殖鱼类 | 10 | 海曙区农业农村局(10) |
8 | 江北区 | 淡水养殖鱼(鳖)类 | 5 |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5) |
9 | 北仑区 | 淡水养殖鱼类 | 5 |
北仑区农业农村局(5) 6 |
10 | 镇海区 | 淡水养殖鱼类 | 3 | 镇海区农业农村局(3) |
11 | 杭州湾新区 | 淡水养殖鱼(虾)类 | 5 | 杭州湾新区海洋水利中心(5) |
12 | 东钱湖 | 淡水养殖鱼类等 | 2 | 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2) |
合计 | 300 |
例行监测的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样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限量 (μg/kg) |
最低定量限 (μg/kg) |
海淡水养殖鱼类、虾蟹类、中华鳖 |
磺胺类6种 (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异恶唑)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 ≤100 | / |
氟喹诺酮类4种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 不得检出 | 2.0 | |
氟喹诺酮类2种 (环丙沙星、恩诺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 ≤100 | 2.0 | |
海捕鱼虾蟹 | 亚硫酸盐 | GB 5009.34 | ≤100 mg/kg | / |
挥发性盐基氮 | GB 5009.228 |
≤30mg/kg ≤25mg/kg(海蟹) |
/ | |
海捕鱼 | 组胺 | GB 5009.208 |
≤40mg/kg(多脂鱼类) ≤20mg/kg |
/ |
贝类 | 大肠埃希氏菌 | GB 4789.38 | ≤4600MPN/g | / |
副溶血性弧菌 | GB 4789.7 | 不得检出 | / | |
腹泻性贝类毒素 | GB 5009.212 | 不得检出 | 1.0µg/100g | |
麻痹性贝类毒素 | GB 5009.213 | ≤80µg/100g | 5.0µg/100g | |
藻类 | 铅 | GB 5009.12 | ≤1.0mg/k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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