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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高新区农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现将《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8日

 

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规范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的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采取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认定的方法。

第五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二)经济实力强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服务能力强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农户数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具体标准见附件2。

2.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服务行为规范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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