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残联,开发园区民政、教育、财政、农村农业、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部门: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9〕24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4.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本通知的重特大疾病指:
(1)恶性肿瘤中晚期;
(2)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及以上;
(3)脑炎、脑膜炎、脑中风、严重脑损伤等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
(5)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深度昏迷;
(8)自主生活能力基本丧失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12)严重Ⅲ度烧伤(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以上);
(13)宁波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特大疾病的认定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财产认定限于重残、重病患者本人及配偶名下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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