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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做好中介机构资质备案的通知 甬高企认领办〔2025〕10号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功能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

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完善事中审核、事后监督,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开展参与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质备案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内容

(一)对象

2025年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提供专项审计或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内容

主要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要求,具体为: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承担认定工作当年”指2025年;全年月平均人数按以下方式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说明

各中介机构需完成全面自查,填写资质情况表、形成说明报告,对是否符合条件给出明确结论。经自查不符合条件的,需开展整改工作。报告应对照审核内容,详细说明是否符合条件、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并附完整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按附件要求提供)。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需及时向认领办和服务企业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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