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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资〔2021〕60号

朗读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1-000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市科技局经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3日

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1.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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