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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甬科外〔2020〕66号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0〕35号)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等)和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在职在岗人员。鼓励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积极申报。

  二、基本条件

  (一)个人申报依据

  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单位推荐要求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并在系统中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单位没有空岗或有空岗但对通过评审取得资格人员不能聘任的均不得推荐,并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三)其它条件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2.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请在相关栏目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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